关于落实2022年度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做好2023年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南医保发〔2022〕28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经开区人社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税务局,驻邕及市属全日制高等院校,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0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工作,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落实,现就2022年度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分担比例,以及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


根据桂医保发〔2022〕30号文件规定: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35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自治区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补助按照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在集中缴费期及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年,在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费的,按照桂人社规〔2018〕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集中缴费时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的规定: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一)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


根据桂医保发〔2022〕30号文件规定: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21年的基础上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中央财政补助488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122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部分,自治区财政对脱贫县(区)补助91.5元/人·年,脱贫县(区)财政负担30.5元/人·年;自治区财政对设区市和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的补助均为61元/人·年,设区市和其他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分别负担61元/人·年;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地方财政补助部分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二)市本级、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补助标准


1.对脱贫县(区)。马山县、隆安县、上林县、邕宁区自治区财政补助91.5元/人·年,脱贫县(区)财政负担30.5元/人·年,其中邕宁区财政负担30.5元/人·年,由市本级、邕宁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分担,即市本级、邕宁区财政各分担15.25元/人·年。


2.对除脱贫县外的其他县(市、区)、开发区。横州市、宾阳县、高新区、东盟经开区、经开区、兴宁区、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良庆区、武鸣区由自治区财政补助61元/人·年,另61元/人·年的部分按照财政事权分担原则,横州市、宾阳县、高新区、东盟经开区、经开区财政负担61元/人·年,兴宁区、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良庆区、武鸣区由市本级财政和城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分担,即市本级、城区(除邕宁区外)财政各分担30.5元/人·年。


3.市属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属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设区市负担61元/人·年部分,由市本级财政全额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参保缴费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重点做好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和其他困难特殊人群的参保缴费工作。并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在每年12月底前实现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100%参加当年和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健全困难特殊人群参保台账,确保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困难特殊人群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医保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材料审核、申报登记、信息录入等参保登记,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入库,积极提供多种缴费渠道方便城乡居民缴费。


(二)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


各参保学校(含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要高度重视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的宣传和组织,提高在校学生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按时间节点提供参保登记学生名单交由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做好虚拟户客户端统一代收保费或指导学生通过自助缴费渠道自行缴费工作,确保在校学生能够及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税务部门要指导所辖县(市、区)、开发区街道、社区、行政村认真做好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的宣传和组织,增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意识,提高城乡居民对医保政策的知晓率,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及时参保缴费;并按照规定做好所辖街道、社区、行政村参保城乡居民材料审核、申报登记、信息录入等工作,确保参保城乡居民能及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按时到位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足额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于2022年12月20日前足额上划至市本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进一步放开参保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要按当地居民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22年8月17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广西税务·社保/医保缴费(微信版)

来源: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