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医保中心函〔2022〕39号


中区直驻邕各参保单位: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1号),为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主体


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时间


2022年8月-2022年10月。


三、缓缴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同步缓缴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


四、注意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免申即享”缓缴政策。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由医保、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联合确定中小微企业名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各类缓缴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义务。


若现有数据无法满足单位划型需求的,单位可通过广西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自助办理(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缓缴申报”模块或向自治区医保中心提出缓缴申请。由自治区医保中心按政策给予办理。


符合缓缴政策条件但无意向办理缓缴的企业,可通过自治区医保中心服务大厅窗口或广西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申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缓缴政策,相应费款征集单将于申请时间的下一医保费核定期推送。


(二)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按规定及时缴纳缓缴的医保费。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主动提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缓缴政策申请,并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提前缴纳缓缴费款的单位需在每月15日缴费征集数据生成之前主动申报。


未主动申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我中心将于2023年3月医保费核定期统一推送缓缴费款的征集单。若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职转退休、退保等业务时,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未尽事宜,咨询电话:0771-5893916,0771-5893830。


附件:

1. 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申请表

2. 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提前缴纳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2年8月10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 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申请表.docx
  2. 附件2 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提前缴纳申请表.wps.doc


相关业务链接:

  1. 广西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