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 转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泉人社文〔2022〕12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通知》(闽人社文〔2022〕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我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为此,全市顶格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提取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4%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等国家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执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根据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规定,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

 

三、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人数按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对外公布封控、管控区当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人数确定。企业在封控、管控区域外,所在县(市、区)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被定为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时当季度同比上年度相同季度下降20%(含)以上,可根据省上规定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人数按被列为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当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人数确定。

 

四、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除此之外,不得再扩大支出。

 

五、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按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间区分执行标准: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的,按我市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1216元)的60%执行(按取整数729元执行);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按我市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1216元)的30%执行(按取整数364元执行)。2022年1月1日至5月29日期间,已按闽人社文〔2020〕80号文审核发放的,按原标准发放。自2022年5月30日起新申领的,按新标准执行。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日



相关文章:

  1. 福建省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2022-05-30]
  2. 福建省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2022-05-30]
  3.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2022-05-12]
  4.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2022-04-25]

来源: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