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省直医保落实待遇清单相关政策的通知

辽医保〔2021〕108号


省直医保各参保单位,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现规范省直医保政策如下:

 

一、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省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省直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按照本人退休前最后一次缴费的基数,按照规定费率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资金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计入个人账户。

 

二、省直医保对于退休人员占比过高用人单位额外征缴风险调剂金的政策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省直医保原有政策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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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