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和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联,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关精神,引导广大企业和职工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按照《关于印发〈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字〔2022〕6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和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和复审范围

 

(一)评价范围。未参加过评价的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县(市、区)进行申报。已参加过评价并认定等级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经过提升符合更高等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的,可申报更高等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二)复审范围。《关于印发〈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字〔2022〕69号)文件出台以前被认定为各级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此次未申报更高等级的,应当参加复审。不参加复审的,不再保留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

 

二、评价步骤

 

(一)自评申报(9月10日前)。企业对照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填写《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复审)表》、《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并按评价标准的要求,逐项整理佐证材料(电子版),将申报材料上报至所在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二)县级初评(9月30日前)。各县(市、区)通过查阅资料、调研座谈、调取系统数据等方式,了解申报(复审)企业真实情况,组织职工满意度民主测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初评意见。经初评认为企业达不到申报(复审)等级标准的,可降低或取消和谐认定等级。

 

符合4A、5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的企业,由各县(市、区)初评后,将申报(复审)材料报送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级复核(10月20日前)。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复审)的4A、5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进行复核,并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复核意见。

 

(四)公示命名(10月30日前)。市、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将拟评价(复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县(市、区)分别进行命名。其中,其中A级、2A、3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由县(市、区)公示命名;4A级、5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由市级公示命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工作,指导企业积极参与。要将2020年以来通过“和谐同行”企业培育共同行动达到和谐标准的企业,优先纳入本次参评范围。

 

(二)确保评价质量。各县(市、区)要严格对照评价标准,公平公开公正开展评价工作,确保评价质量。对发现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评价认定的企业,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加强典型宣传。各县(市、区)要积极宣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典型事迹,引导和鼓励更多企业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和谐氛围,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助力。

 

附件:

1. 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复审)表

2. 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

3. 职工满意度民主测评表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总工会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宁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2年8月15日


附件下载:

  1. 1. 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复审)表.doc
  2. 2. 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doc
  3. 3. 职工满意度民主测评表.doc

来源: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