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做好过渡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根据《“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人社部发〔2021〕102号),结合当前我省工作实际,为做好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与五年规划的有序衔接,现就过渡期内(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国家、省上出台新的培训补贴政策为止),统筹利用现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做好政府补贴性培训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调整部分政策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9号)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可支持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购置培训教学仪器设备,所需资金可从专账资金列支”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14号)文件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受理的,按原规定审核兑付。2022年1月1日起,以工代训政策不再受理执行。

 

(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30号)关于“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相关补贴执行以下规定:脱贫人口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给予不超过50元/天·人的生活(含交通)费补贴,生活(交通)费补贴政策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继续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生活费补贴。

 

除上述取消和调整的政策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仍有结余的地区,可继续执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国家、省出台的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下同)政策。专账资金使用完毕后,培训补贴政策按现行各项专项资金(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培训质效

 

(一)重点支持方向。支持各地区围绕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按照《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39号)组织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服务四川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努力培育一批乡村工匠。加强新职业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扩大培训规模。加强高校毕业生培训,紧贴高校学生特点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毕业年度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培训、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服务,提升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支撑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加大制造业高新技术、数字技能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政府补贴培训力度,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二)创新培训模式。开展高技能人才示范性培训,支持企业以高技能人才为主要对象,开展跨区域、多领域、形式多样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各地应充分发挥省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作用,将其培训情况作为验收建设成果及申请后续支持的重要考量指标。推行使用职业培训券,鼓励通过社会保障卡为有培训意愿和需求的劳动者精准制发“职业培训券”,推动让劳动者自选承训机构和培训内容,凭券参加培训,承训机构凭券结算培训补贴。鼓励各地探索推进项目制培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保障。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做好培训需求摸底和资金测算工作,科学安排培训补贴资金。在过渡期内,各地要统筹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

 

(二)做好政策衔接。根据资金支撑能力,各地可合理调整补贴标准和职业(工种)范围。利用已有职业培训资金(含专账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开展同职业(工种)同等级培训的,补贴标准应保持一致。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但已享受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培训补贴。

 

(三)完善统计机制。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补贴性培训,以及企业利用稳岗返还等其他补贴资金开展的职工培训可纳入补贴性培训目标任务统计范围,确保应统尽统、能统尽统。各地要明确职业技能培训数据统计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数据归口统计,同时防止重统、漏统。

 

(四)强化培训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6号)要求,以提升培训质量和培训层次作为首要任务,杜绝为花钱而花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开展各类培训机构审核、项目评审、过程监管、补贴资金审核等培训公共服务工作,第三方社会机构的引入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开展。

 

请于8月12日前将附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郑月

联系电话及邮箱:028-86113042、ldtpxc@163.com

联系人:财政厅 吴军

联系电话:028-86723068

附件:2022年度各地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计划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8月5日


附件下载:

  1. 2022年度各地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计划表.wps.doc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