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进一步健全药品阳光挂网规范及价格预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0〕82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20〕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我省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药品阳光采购政策,并已分期发布阳光挂网药品。随着阳光采购工作推进,为进一步引导相关企业规范挂网,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工作,经研究,对药品阳光挂网及价格预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药品阳光挂网

 

(一)仿制药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对应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符合《实施意见》阳光挂网要求申报阳光挂网时,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对应原研药挂网价格,如申报价格高于对应原研药挂网价格,将不予通过审核。

 

(二)全面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企业申报挂网药品,除应符合《实施意见》阳光挂网要求外,同一企业同通用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包装有涉及差比价关系的,申报价格还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要求,如申报价格不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要求,将不予通过审核。对于阳光采购实施后在省平台所有挂网药品,将结合年度挂网价格动态调整,逐步将药品差比价要求全面执行到位。

 

(三)新批准注册药品谈判上限价为省平台已挂网相同药品最低价。对通用名、剂型、规格与省平台已挂网药品相同的新批准注册药品,以省平台已挂网相同药品最低价为谈判上限价。对通用名与省平台已挂网药品相同,剂型或规格不同的新批准注册药品,以省平台已挂网药品最低价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后的价格为谈判上限价。

 

(四)暂不受理被暂停、撤销挂网药品的挂网申报。对因《实施意见》第十五条相关规定被暂停、撤销挂网的药品,在被暂停期间或被撤销挂网一年内,暂不受理该药品同剂型下不同规格、包装产品的阳光挂网申报。待该药品被暂停、撤销挂网期满后,相关企业可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申报该药品挂网。

 

二、实施挂网价格预警管理

 

(一)明确价格预警范围。省平台将阳光采购实施后新增挂网药品(急抢救药品和短缺药品除外)的异常挂网价格列入预警范围并推送给医疗机构:

 

1.红色预警范围:挂网价格高于阳光采购实施时省平台已挂网同品种产品最高价(与已挂网产品剂型或规格不同的,最高价以同品种已挂网产品数最多的剂型或规格最高价按差比价规则换算,下同)2倍及以上的新增挂网产品。

 

2.黄色预警范围:挂网价格高于阳光采购实施时省平台已挂网同品种产品最高价但不足2倍的新增挂网产品。

 

价格预警范围实行动态管理,鼓励企业主动将挂网产品价格调整至合理范围。企业主动调整挂网价格后,省平台将根据调整后的挂网价格,按上述规则重新确定挂网产品价格预警状态。

 

(二)采取分级管理措施。对列入预警范围的新增挂网产品,根据其预警颜色和与省平台已挂网同品种产品最高价的价差,分级采取预警管理措施:

 

1.对列入红色预警范围且挂网价格达到省平台已挂网同品种产品最高价10倍及以上的新增挂网产品,在省平台议价页面标记“价格严重异常警示”,由省平台重点监控并每月通报其采购交易情况,必要时可暂停其采购交易;对采购上述“价格严重异常警示”产品的医疗机构,由省医疗保障部门约谈、督促整改并报相关监督部门。

 

2.对列入红色预警范围的其他新增挂网产品,在省平台议价页面标记“价格警示”,由省平台重点监控,定期通报其采购情况,并将采购“价格警示”产品的医疗机构按采购金额和用量进行排名,对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由省医疗保障部门视情况约谈、督促整改并报相关监督部门。

 

3.对列入黄色预警范围的新增挂网产品,在省平台议价页面标记“价格提醒”,由省平台加强监测,跟踪其议价和采购情况,对采购金额和用量特别突出的医疗机构,由省医疗保障部门视情况约谈、督促整改并报相关监督部门。

 

三、推进医疗机构议价

 

加强对医疗机构议价的提醒、督促和考核,强化议价采购管理,发挥“红黄蓝”三色提醒对医疗机构议价的引导和调控;加强对同品种不同产品议价结果的动态监测和比对分析,对列入价格预警范围药品议价予以警示或提醒,推动医疗机构主动议价,主动选择质优、价宜的药品。对长期不议价、议价结果红色区域占比大、同品种中议价偏高的药品采购数量多、红色预警药品采购用量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由省医疗保障部门视情况约谈、督促整改并报相关监督部门。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9日


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