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 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市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医保发〔2022〕26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人社局,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卫健(计)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残联,市医保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修订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南府发〔202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特殊人群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困难特殊人群具体包括:经我市卫健、民政、乡村振兴和残联等困难特殊人群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民政救助对象)、残疾人、稳定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下同)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下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以下简称:计生家庭人员)。

 

二、参保登记

 

(一)在每年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将本部门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特殊人群名单填写《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并将该表电子版和纸质盖章版提供给同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将各主管部门提供的困难特殊人群名单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参保登记和身份标识维护,并进行身份比对,销除重复名单。经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实比对后的名单在当年11月30日前反馈至各主管部门进行代缴工作(民政部门认定的民政救助对象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参保缴费、退费和落实参保缴费补助,下同),同时将比对后的名单报送辖区所属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负责协调各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代缴。

 

(二)在参保年内动态增减的困难特殊人群,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在每月10日前,将本部门上月动态增减的困难特殊人群名单提供给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盖章版),名单应注明困难特殊人群的动态增减认定日期,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增减参保登记和身份标识维护,并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提供的困难特殊人群名单进行身份比对,销除重复名单。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当月15日前将核实比对后的名单区分已缴费名单和未缴费名单,反馈给困难特殊人群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参保、缴费和落实个人缴费补助。

 

三、缴费标准

 

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规定,每人每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两部分组成。

 

在每年6月30日前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

 

在每年7月1日后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除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缴费,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外,其他人员(包括困难特殊人群和出生3个月以后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标准统一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加上当年度财政补助标准执行。

 

四、参保缴费资助

 

(一)资助范围

 

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困难特殊人群。

 

(二)资助标准

 

对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分类资助参保政策。

 

1.对属于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医疗保障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对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的60%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定额资助,40%由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解决,不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出。马山县、隆安县、上林县个人缴费标准的40%由市、县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开发区按照5:5比例分担。

 

2.对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农村残疾人(不分残疾类别和等级)、城镇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残联部门负责全额代缴。城镇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残联部门负责给予补助,另50%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城镇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补助。

 

3.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负担,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给予全额代缴。

 

4.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资助,在规定的过渡期内(2022-2025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以下统称为监测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经费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余下个人缴费标准的40%的费用由监测对象个人承担。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个人缴费标准的40%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监测对象同时对应多个困难特殊人群类别的,按资助的最高类别标准给予资助。

 

5.对稳定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参保资助,对稳定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在过渡期内,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个人缴费标准的60%、50%、40%、30%的比例进行资助,对2014年、2015年退出户,按照其个人缴费标准的30%进行资助,资助经费不从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解决,余下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对稳定脱贫人口同时对应有多个身份类别的,按照资助的最高类别标准给予资助。

 

(三)资助资金保障

 

1.各县(市、区)、开发区原则上在当年9月至12月集中缴费期内完成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统筹上级财政各项参保缴费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以及落实本级补助资金解决。

 

2.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将困难特殊人群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补助资金列入上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逐步实现困难特殊人群在集中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落实医疗保障待遇。

 

3.对于当年度下半年动态新增的困难特殊人群,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按照政策规定对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分类资助外,对个人应负担的财政补助标准部分,各县(市、区)、开发区应结合各自财政实际情况统筹解决。

 

(四)资助方式

 

对困难特殊人群个人缴费标准为全额资助的,原则上应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虚拟户客户端统一申报代缴。

 

对困难特殊人群个人缴费标准为定额资助的,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先缴(个人先缴纳)后补(政府后补贴)方式完成参保缴费,由困难特殊人群补贴对象自行向主管部门申报补助,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对接,通过数据共享减少群众事务性负担。

 

(五)资助顺序

 

困难特殊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如:同时属民政救助对象、残疾人员、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及计生家庭人员等类别的补助对象,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1.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全额补助的,其补助顺序依次为:计生家庭补助、残疾人补助、民政救助补助。

 

2.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定额补助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定额补助中的最高补助标准,其补助顺序依次为:监测对象补助、残疾人补助、稳定脱贫人口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系统参数设置、人员参保登记及人员身份信息维护。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税务系统参数设置以及参保费用征缴工作,并指导主管部门做好缴费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参保补助资金,做好基金监督管理。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新增困难特殊人群名单,组织做好困难特殊人群的参保缴费工作。对于在主管部门代缴前已自行全额缴费的补助困难特殊人群,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要落实好将其按规定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资金拨付至困难特殊人群个人指定银行账户的工作,确保应补助对象获得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8月15日


附件下载:

  1. 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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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