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票据票面信息显示的通知

冀医保函〔2022〕90号


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省本级医用收费票据项目填列,依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和《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结算票据票面信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药机构结算票据信息显示项目

 

(一)门诊、住院结算(普通、电子)票据

 

门诊结算票据:门诊普通收费票据在国家医用发票规定的23项基础上新增加12项;电子收费票据在国家医用发票规定的26项基础上新增加12项(详见附件1)。

 

住院结算票据:住院普通收费票据在国家医用发票规定的28项基础上新增加12项;电子收费票据在国家医用发票规定的30项基础上新增加12项(详见附件2)。

 

(二)门诊、住院结算费用明细清单

 

依据国家医保目录管理规定及医药机构定点协议服务管理相关要求,参保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明细,药品明细、医疗服务项目明细、医用耗材明细应显示甲类、乙类、丙类、超限价、自付比例、自费信息。

 

二、做好医用票据信息显示项目及数据赋值工作

 

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在完成国家医疗信息平台接口直连改造基础上,加快本医药机构HIS系统精准对接【2207A】门诊结算A、【2304A】住院结算A、【9221】查询结算发票信息三个接口,确保结算票据票面显示信息赋值准确无误。

 

三、工作要求

 

省本级医保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加强调度指导,加快推进HIS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的直连和结算票据票面信息赋值。请各医药机构务必于2022年8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医用结算票据信息显示工作,并于完成后第一时间将门诊、住院结算票据及门诊、住院结算费用明细清单各扫描不少2人次的资料上传至省医保局邮箱(hbdysh0123@163.com)

 

医保经办:陈永兴 电话0311-85518173

信息部门:王 鹏 电话0311-66906520

 

附件:

1.省本级门诊(普通、电子)医用票据模板

2.省本级住院(普通、电子)医用票据模板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5日


附件下载:

  1. 省本级门诊(普通、电子)医用票据模板.xlsx
  2. 省本级住院(普通、电子)医用票据模板.xlsx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