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做好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货款统一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2020〕58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医保定点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医用耗材配送(供应)企业:

 

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2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医保〔2019〕116号)要求,开展纳入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货款医保代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通过福建省药械联合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采购我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货款,纳入统一结算范围。不属于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采购货款仍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已全面开展医用耗材货款代结算试点的地区除外)。

 

二、结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结算。医用耗材货款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结算。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福州城区省属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统一结算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统一结算工作。

(二)药械合并阳光结算。各医疗机构在省级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货款按月由医保经办机构代与药械配送(供应)企业进行结算。每月应付给医疗机构的各项医保费用结算款(含本级、省内及跨省联网)扣除已代付药械货款后的剩余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医疗机构;应付医保基金不足以抵扣已代付药械货款的,不足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向医疗机构收回,并实行委托收款管理。

 

三、具体措施

(一)完善药械结算系统。省级平台新增医用耗材结算功能模块,同步完善电子支付系统,开展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审核与药械货款合并统一结算。

(二)签订耗材结算协议。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医疗机构书面签订《医用耗材货款委托结算协议》(见附件1)和《药械货款结算差额款委托收款协议书》(见附件2)并上传至省级平台,同时将委托代为结算和委托收款的协议内容并入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中。

(三)落实备用金制度。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货款统一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46号)精神,结合开展医用耗材货款统一结算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结算备用金充足,确保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管理要求

(一)规范上传结算数据。各配送(供应)企业应按照省级平台的要求及时填报有关信息,上传交易票据,票据相关信息(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名称、产品注册证号、配送(供应)企业、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发票号、数量、单价等)应与平台数据相一致,作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工作依据。

(二)夯实医疗机构责任。各医疗机构应完善医用耗材管理相关制度,做到流程明确,责任到人。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医疗机构应自收到医用耗材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平台进行入库确认或补录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数据及相关票据审核确认工作。

(三)明确结算业务流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省级平台设定的结算要求,完善业务操作流程,认真做好耗材货款结算工作。各级医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医用耗材货款统一结算工作的监督指导,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

1.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委托书

2.药械货款结算差额款委托收款协议书

3.医用耗材采购申请、入库、结算、支付等流程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30日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