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经办机构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进行审核,坚持“四不”原则,即: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由参保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失业补助金,申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领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12月。

 

(二)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得办理异地转迁申领。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

2.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

3.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

4.应征服兵役的;

5.移居境外的;

6.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四)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年限,不要求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一)对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三)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2020年3月至6月,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五、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

 

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得到方便快捷保障。要借助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通过数据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确定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以及身份证明等信息,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对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可以发放失业保险金。

 

六、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总体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做好资金测算,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要充分发挥省、市两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作用,支持统筹地区各项政策有序实施。要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七、积极主动强化政策宣传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扩大失业保险保障政策范围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兜牢民生底线“稳定器”。要加强多形式政策宣传,努力实现失业保险扩围政策宣传从“漫灌式”向“漫滴结合”转变,提高失业人员获得感和满意度。要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期。

 

八、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要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务必在7月10日前出台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同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适时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暗访和随机抽查,确保各项重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因作风不实、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导致落实缓慢、效果不好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问责。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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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