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6月30日,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作要求,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相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65号),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和扩大参保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通知》明确,一是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新增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我省失业保险金的80%。二是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照《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青民发〔2020〕1号)规定的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通知》强调,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精密实施好扩围政策,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做到特事特办、急事快办,让扩围政策早落地,失业人员早受益。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