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就领办发〔2020〕4号


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大数据发展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征兵办、投资促进局、南宁海关、广西银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全力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加大减负稳岗力度,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我区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对向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倾斜,返还标准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稳岗返还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排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对符合宏观审慎经营标准的参评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其上年普惠金融领域的贷款增量占全部新增人民币贷款比例或者普惠金融领域的贷款余额占全部人民币贷款余额比例达到的档次给予定向降准。推进自治区、市两级民营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中心的设立工作,运用央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等各类平台和渠道,支持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质押实现融资。弱化简化抵质押反担保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农户提供融资担保,未能享受现有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政策的部分,市县财政可视情况对2020年内实际担保贷款发生额的1‰给予担保费用补贴,补贴发放政策执行期限不超过1年,自治区财政按照市县实际补贴金额的50%给予市县财政奖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

 

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挖掘内需带动就业。实施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工作,支持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20年在全区新增10个养老服务示范机构,新设一批为老服务岗位。鼓励各地在家政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开发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扩大有效投资创造就业。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按照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鼓励通过发行永续债等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依法依规筹措重大项目资本金。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加快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冷链物流项目、广西北部湾国际生鲜冷链园区项目、南宁国际铁路港等一批重大物流项目建设。全面实施传统产业二次创业2.0版,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

 

稳定外贸投资扩大就业。优化口岸通关查验流程,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试行简化申报措施,扩大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种类,加快推进华立深加工产业、凭祥三诺跨境产业园区建设,推动边境贸易恢复性增长,推动边民恢复就业。加快广西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培育认定,建设外贸转型基地和孵化基地,加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政策支持,持续推动系列网上交易会,创新推动外贸企业“抢订单”,保持外贸企业用工稳定。深入实施“央企入桂”“民企入桂”“湾企入桂”行动,推动更多强优企业落户广西。建立全区重点外资项目协调专班,协调推进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建设,进一步吸纳就业。鼓励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产业园区与东部产业转出地区加强对接,推动有意向的企业转移落户。(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投资促进局、南宁海关)

 

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落实加快5G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底前建成2万个5G基站,实现设区市核心区域 5G 网络全覆盖。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培育发展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链条,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大数据发展局)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开发出新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补贴期限延长至2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提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比例,县(市、区)可自主确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批次、规模及招聘时间。基层事业单位可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简化招聘程序。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大学本科以上或持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可免笔试。对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2000元/人的带动就业补贴和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加大2020届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数量。将就业见习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至毕业学年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500元。对2020年12月31日前提前留用见习生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加强托底帮扶就业。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或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期满仍有安置意愿的,原则上可再安置一次。围绕实施“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任务、推动加快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等农村民生工程,优先吸纳一批贫困人口就业。对按规定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或企业、社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标准提高至2000元/人/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办)

 

四、扶持“双创”带动就业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制定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市场主体进入到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精准识别广西自贸试验区企业,实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在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开展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由申请人在登记注册时就房屋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条件的承诺,即可申请办理登记注册。进一步压减企业登记提交材料,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对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各地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支持各地对优质创业项目或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免除反担保要求,逐步建立信用乡村(社区)、信用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众创空间等推荐免担保机制。对首次在设区市范围内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地在贫困地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石漠化片区县、天窗县,下同)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0元/户。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启动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加大农民工创业扶持力度,各地农民工创业奖补标准提高至不低于5000元/户,创业地在贫困地区的,补贴标准提高至不低于10000元/户,创业地在非贫困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参照此标准执行。对带动农产品出村进城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线上线下各类市场主体给予补贴,促进种养殖创业产业链协同发展。成立2年以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可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对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场地、水电补贴期满的入孵经营主体,补贴期限可延长6个月。推动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开展电子证照网上核验、信息共享和不动产登记智能辅助审批,实现一般登记“1个工作日办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五、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深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突出抓好企业职工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全面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发动广大劳动者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评价活动。组织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学生比例,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完善办学条件,落实生均经费。开展五年制贯通培养的中高职衔接教育,在学前教育、护理、家政、养老、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扩大招生培养规模。建立全区中等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技能实训基地,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备案工作。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工作,启动技工院校、社会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动专项职业能力开发考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

 

六、加强困难人员生活保障

 

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大力推行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实施“低保渐退”增加低保对象就业意愿,对外出务工实现就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申请农村低保,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扣减12个月的务工收入;对于通过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等方式实现家庭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在12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可以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对实现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给予6—12个月的低保渐退期。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其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七、强化就业创业服务供给

 

实施重点用工企业人社服务专员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网格化”服务模式,建立“一对一”“一对多”工作联系机制,帮助企业解决招用工需求。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按照600—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线上招聘活动,按照招聘会规模最高可按3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研判机制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健全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同步制定应对措施。建立健全就业风险防范机制,将处置就业风险支出纳入各级财政应急储备金使用范围。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协调和应急处置,稳定社会预期。(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上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农民工奖补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渠道列支,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发〔2019〕28号)文件和本文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