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0﹞4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加快发放进度,各市不再另行出台贯彻意见,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8日

 

-----------------------------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晋政发电[2020]5号)要求,现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积极扩大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抓紧抓实抓细政策落地见效,“快办”、“特办”、“简办”,力争6月底全面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待遇线上申领,努力扩大政策受益面,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工作任务

 

(一)扩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范围

 

1.取消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取消60日申领时限限制。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其它相关待遇。

 

2.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3月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可同时享受保生活等待遇,不再享受促就业等相关待遇。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执行。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但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其它相关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晋人社厅办发[2019]12号)规定,对符合衔接条件、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2020年5月至12月,对不符合衔接条件、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临时补贴提高1倍后的标准发放。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业务协同,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要不断升级改造失业保险经办信息系统,加强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业务协同。失业人员身份信息通过与社保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核实,失业状况通过社保参保等系统进行比对核实。失业人员待遇审核通过后,失业保险业务系统将信息推送到失业登记系统,失业登记系统自动完成失业登记,无需本人填写其他信息,让经办服务有温度、更暖心。

 

(二)强化数据共享,免除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要依托人社基础信息库和山西人社网上经办服务平台,贯通就业、失业、社保等信息系统,加强人社基础信息统一管理,逐步实现数据同人同省同库。要强化平台内外部数据共享,自动获取申领人员基本情况、社保缴费、劳动关系、失业登记等审核要素信息,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办理申领业务,免除相关证明材料。

 

(三)强化线上服务,畅通申领渠道。各地要在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基础上,于6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切实做到“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依托山西人社网上经办服务平台,以社保卡为载体,以“民生山西APP”为全省失业保险金申领统一入口,实现线上全省通办,失业人员全部服务事项可通过手机APP办理。

 

(四)强化智能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预警。要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做好资金测算,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要强化监督管理,杜绝冒领、骗取、套取失业保险基金等现象,严防内外勾结、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确保不发生基金管理系统性风险,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通过人社部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和网络渠道进行广泛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要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经办人员政策水平,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四、组织保障

 

各地要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坚持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坚持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原则,坚持救急与救困相结合原则,坚持快办原则,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扩围”政策的解读及实施情况的跟踪督办;各级社保基金监督部门负责基金风险防控的监督检查、欺诈骗保行为的查处;各级经办机构负责数据的统计测算、提出全省失业保险扩围业务网上办理具体需求、经办流程的梳理、政策的落地落实及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各级信息部门负责扩围业务数据的提取、推送,网上申领系统的修改和服务平台的技术维护。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工作调度,确保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做好就业困难群体托底安置工作。


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