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关于临时制定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0〕38号


各市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新冠防指〔2020〕156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工作,经研究,决定临时制定我区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布可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可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

 

二、上述医疗服务项目中使用的核酸或抗体检测试剂作为检测项目除外内容,属于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的,可允许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收费,并严格落实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实行“零差率”收费;属于政府调拨或社会捐赠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试剂费用。

 

三、我区已加入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区域采购联盟,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联盟区域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35号)的要求在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集中采购中选试剂。

 

四、自治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住院的发热病人、呼吸病区住院的病人、经呼吸科会诊后怀疑感染新冠病毒的住院病人开展检测的,检测服务费按附件所列项目价格执行(包括了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核酸、抗体检测试剂的医保支付标准,按不高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联盟区域集中采购最高中选价格的实际价格执行。

 

五、自愿检测人员的新冠病毒检测费可从个人医保账户支付。

 

六、医疗机构开展上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费用清单制度,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等方式违规收费。

 

七、本通知自2020年6月22日起执行,本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结束后自动失效。

 

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反映。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临时制定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9日


附件下载:

  1. 广西临时制定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docx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