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0〕99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4号)(以下简称“94号文件”)精神,现就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明确以工代训政策范围

 

“94号文件”在原有以工代训政策基础上,拓宽了以工代训政策补贴范围,明确要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支持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或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实施推动,将以工代训作为今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力争8月底前完成今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支出计划的20%以上。自治区人社厅将从7月份起,按月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予以督导和通报。

 

二、补贴标准和受理期限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600元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从“9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截至2020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内就服工办发〔2019〕2号)中关于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政策和执行期限不变。对同一培训对象开展以工代训,经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三、申请和审核拨付

 

(一)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当地盟市、旗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应材料,材料由企业承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提供的材料包括:

 

1.企业申请承诺书(参考样式见附件1);

2.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3.企业发放的工资银行对账单;

4.企业开户行和银行账号。

 

(二)信息录入。企业应按照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中“企业以工代训”模块要求,于每月25日前按企业实际开展以工代训人数将申请材料录入当地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按月申请以工代训培训补贴。

 

(三)材料审核。受理申请后,人社部门应核实企业申请材料,其中,企业新录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等人员信息通过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数据库进行比对;对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中小微企业及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认定按照当地相关部门标准核查(统计上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见附件2)。

 

(四)公示。核查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人社部门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补贴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由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由财政或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账户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将补贴资金拨付信息录入当地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

 

(六)信息统计。各地人社部门要将以工代训支持企业数和资金支出数等信息情况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月对账统计范围。

 

四、优化管理服务

 

各地人社部门要按照94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细化以工代训各项措施,明确补贴资金受理部门、申请和发放流程。各地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和资金拨付期,不得另行设置申领条件,做到企业随报随审,及时办理。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惩。

 

五、加强政策宣传

 

以工代训政策是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稳就业、促就业、防失业的重要抓手之一。各地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组织精干力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紧密结合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行动,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提升政策知晓度,让政策尽快惠及更多企业和职工。要发挥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实行分片包干政策,采取务实管用的措施,争取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支持,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群、公益短信等渠道,大力宣传以工代训政策的补贴对象、申请流程等内容,实现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投送”。各盟市人社部门要在6月25日前将受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联 系 人:庞东煜

联系电话:0471-6944622

 

附件:1. 企业申请承诺书(参考样式)

2.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2017〕213号公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