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转发《关于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小企业新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湖北籍创业人员,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进一步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湖北籍务工人员,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

 

请各地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抓好政策落实,切实帮助解决四川境内湖北籍劳动者就业创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2020年6月10日

 

关于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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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