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2015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以下简称人社部规1号文)印发实施。同年,我省人社、财政两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4031号),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近两年,我省各地在落实人社部规1号文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需全省统一规范明确。2019年,人社部出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9〕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出台的关系接续政策与改革后政策的衔接作出了明确。为进一步做好人社部规1号文和19号文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各地遇到的具体转移接续问题,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政策依据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9〕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7.《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

 

8.《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4031号)

 

三、通知主要政策内容解读

 

通知主要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二是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改制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三是其他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关系接续的基本原则:根据人社部规1号文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之间转移的,转移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一是该类人员已认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可作为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视同缴费指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二是该类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和地方养老金账户不予转移。具体处理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规定计算待遇,其企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和地方养老金信息不再保留。另一种情形是,参保人退休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时确定在我省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的,其之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及地方养老金信息予以保留,重新为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地方养老金。

 

3.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接续。通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可作为计发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在视同缴费指数方面,根据人社部规1号文规定,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我省粤府〔2006〕96号文规定,为从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的人员建立视同缴费账户,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至离开单位前。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因此按粤府〔2006〕96号文计算视同缴费指数和视同缴费账户公式中的“离开原单位前”的时点统一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公式中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2013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68元),2014年10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二是待遇领取地的确定。通知明确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国家和省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三是个人账户补贴政策调整。人社厅函〔2019〕19号文件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再执行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中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政策。该文件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出台的政策,通知据此对我省有关情形进行了明确。

 

四是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明确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我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改制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通知明确两类单位的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处理。

 

一类单位是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改制为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另一类单位是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改制为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

 

(三)其他。

 

通知对适用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范围作出界定,对还未纳入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不在本通知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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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