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如果您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本来就是“业务员”或者“服从安排”之类的,那就不涉及“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样的话就很难主张赔偿了。
参考:http://m12333.cn/policy?id=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