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凡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或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累计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 30 年、女性不少于 25 年,其中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 10 年;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或转入本市,同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 15 年的参保人,可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终身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组成,不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凡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或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时,未缴足应缴年限的,应以办理补缴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 7%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应缴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并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参考:https://m12333.cn/policy?id=za1cbe9e81a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