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工伤认定申请、结果告知 办事指南


一、事项简述

 

(一)事项办理内容:工伤认定申请、结果告知

(二)适用对象:用工单位、职工

(三)受理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办理材料:

 

1.申请人自备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两份送至各级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办理;

2.申请人自备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材料一份送至各级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办理;

3.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一份送至各级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办理;

有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裁决或结论: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二)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单位指派外出相关证据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结论;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诊断书及相关病历材料;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据。

 

用人单位申请须单位盖章签字、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签字按手印;个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签字按手印,不需要单位盖章签字。

 

三、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

 

四、办理时限

法定60个自然日。

 

五、结果反馈

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机构、地点

请查询各盟市公布的办事机构及地点。

 

八、咨询查询途径

请登录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m12333.cn)查询/咨询(现场或电话等,现场的注明机构地址、网上注明网址、电话的注明联系电话号码)

 

九、监督投诉渠道

拨打12333或者各盟市、旗县公布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十、办理流程图

 

(窗口、网上)


附件:

  1. 内蒙古工伤认定办理流程图.doc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