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各地陆续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为遏制欠薪发挥了良好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各地在存储主体、存储比例、存储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使得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适从,有的还被层层加码增加了资金压力。为提供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环境,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青海银保监局、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我省的《实施办法》。

 

二、工资保证金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实施办法》第二条对工资保证金作出了定义,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三、《实施办法》在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存储形式及存储程序上有什么具体要求?

 

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工程项目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通过保险机构购买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二是规范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程序。《实施办法》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符合减免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有哪些要求,在差异化存储上有什么创新之处?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是《实施办法》的核心内容,直接涉及到施工企业切实利益。针对以往各地存储比例以及差异化存储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实施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关于存储比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按照合同额的数额区间,在1%至3%之间进行存储工资保证金,并设定存储上限,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大额工资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个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的情况,为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实施办法》明确可以适当下浮存储比例,可下浮至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是关于差异化存储。《实施办法》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50%存储比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相关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上年度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A级或依据《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评定为A级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年度存储工资保证金时可降低50%比例。在惩戒措施上,《实施办法》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提高100%,提高后不受存储金额上限限制。。

 

五、一旦发生工资拖欠,如何动用工资保证金?

 

《实施办法》第四章对如何动用工资保证金作出了详细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相关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经办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指定的被欠薪农民工本人。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的,由经办银行(保险机构)按照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在使用工资保证金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补足工资保证金或开立新的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

 

六、如果施工企业没有欠薪问题,工资保证金会返还吗?

 

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欠薪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作出书面承诺相应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欠薪问题,履行相应公示程序后,可按程序申请解除账户监管。属地人社部门要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解除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支取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七、工资保证金如何监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自有账户内存储工资保证金,接受人社部门监管,相应资金除用于清偿欠薪外,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问题,《实施办法》第六章作出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一是明确专款专用。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除此之外,不得挪作他用。

 

二是禁止违法动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三是依法存储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不依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者不提供、更新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的,人社部门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是部门监管责任。人社部门要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建立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确保制度平稳安全运行。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的,要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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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