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支持三孩政策的通知》


2021年9月28日,山西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支持三孩政策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要求,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实。

 

一、起草背景

 

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指出要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7月6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要求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省医保局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牵头起草了《通知》,经与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协商一致后联合印发。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5个方面进一步强化生育医疗保障工作,支持三孩政策落实:

 

(一)继续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2018年5月,省政府印发晋政发〔2018〕22号文件,对《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取消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计生政策的限制条件。《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认真贯彻省政府文件,落实生育保险待遇,合理确定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二)合理提高居民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将三孩生育医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医保限额支付标准,自然分娩提高至1500元,剖宫产提高至3000元,并将产检费用纳入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三)严格落实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2019年,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函〔2019〕15号),统一明确了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通知》结合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做了进一步完善和强调。

 

(四)优化简化经办服务流程。《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办事手续,精简申报材料,有效提升生育保障待遇享受的便捷度。一是居民参保人员报销时不再提供《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长效节育证》等有关计划生育证明。二是实现生育医疗费用在统筹区内即时结算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三是实现生育津贴“一站式”同步结算。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一是医保、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凝聚部门合力,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二是医保部门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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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