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 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3、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5、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工资报酬的;

7、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10、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11、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1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13、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凡属以下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来源:泰安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平台
发布: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