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2023年)


现就《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合理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人家庭购买住房的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有必要出台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制定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2020〕8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

 

三、主要内容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政策调整内容如下:

 

(一)优化钦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套数度认定标准

 

1.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坚持住房公积金公平性、互助性的政策导向,发挥住房公积金重点保障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的作用,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1)住房套数的认定。缴存人家庭在市中心城区、钦南区、钦北区及所辖乡镇,以及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购买住房,向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交钦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记录证明;缴存人家庭在灵山县及所辖乡镇购买住房,向灵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交灵山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记录证明;缴存人家庭在浦北县及所辖乡镇购买住房,向浦北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交浦北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记录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的认定。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住房公积金电子稽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规则的要求,在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对同一套住房的所有买受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逐一核查。

 

2.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期付款比例。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期付款比例,加大力度支持缴存人家庭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进一步服务支持好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

 

3.暂停实施《钦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应急防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至2024年6月30日。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取消购买、建造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套数限制

 

(1)自2023年10月1日起,缴存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建造住房,符合提取条件的,取消购买、建造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套数限制;

 

(2)自2023年10月1日起,缴存人及其配偶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符合提取条件的,取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套数限制。

 

2.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

 

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钦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具体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的办理规程》办理。

 

3.简化租房提取手续,提高提取频次

 

为贯彻落实“租购并举”的工作要求,用好用足用活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更好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的实际需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无需缴存人提供钦州市行政区域内《钦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自助查询结果》证明材料,由缴存人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核实。租房提取可线上线下办理,在不超出标准上限额度情况下,缴存人可按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频次由缴存人自行确定。

 

(三)修订《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修订《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部分条款:

 

将第七条缴存基数修改为:由自愿缴存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申报,但不能低于钦州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申报。上限参照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执行,下限不能低于钦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2023年钦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990元,即月缴存额下限为398元,每月比未调整前减少287元。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愿缴存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自愿缴存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6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但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须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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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