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中“新发生费用”怎么理解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文件规定

 

“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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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