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政策解读《关于公布实施第二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近日,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公布实施第二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35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重大决策部署,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对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立项原则,省医疗保障局在第一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公布实施第二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主要内容

 

一是针对“输出地已立项、输入地项目可对接的”项目,应合尽合。207项直接对接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实施,其中141项通过修订我省现行项目名称、内涵以实现兼容等方式,支持引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二是针对“输出地已立项、输入地无项目可对接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落地执行。60项作为临时政策限申报医院试行1年,试行期间,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将对此类项目组织论证,作新增、修订处理,或试行期满自动终止。其中,符合输入医院自身特色、输入地明确重点引进、填补本地临床空白的手术、治疗、病理的技术类项目,以及开展上述项目所必须的支持性项目,共20项放宽至省内有条件开展该项目的其他公立医院,引导本地医院加快提升技术水平,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本地化。

 

三、执行时间和要求

 

此次公布实施第二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要求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价格公示等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发布在主要服务场所或官方网站,接受社会监督。要求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评估;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探索建立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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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