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特别提醒:补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将于12月31日截止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工作即将截止,为避免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错过补缴期,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用人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78号)文件要求,办理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提醒: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补缴的,将从补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38号)要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提醒: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限补缴的,2024年不得补缴2023年底前未缴费月度。

 

请广大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关注参保缴费情况,维护自身社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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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
发布: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