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对本市参保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完成2023年12月参保缴费的重要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及参保登记经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告》,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自2023年12月19日16时至12月31日24时,将联合对社会保险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停机升级。届时,人社部门线上、线下渠道暂停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涉及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及查询服务。

 

为确保2023年12月当期各类参保缴费业务顺利办理,切实维护参保缴费群体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重点提示如下:

 

1、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请于2023年12月19日16时前完成申报缴费。2023年12月21日至31日期间无法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请于2023年12月19日16时前完成2023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月份以及2022年依据国家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月份的申报缴费。

 

补缴2022年社会保险费的,新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和在用人单位缴费人员需向就近的街镇党群服务中心或各区社保分中心申请补发2022年度参保信息后,再通过税务部门缴费渠道申报缴费。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请于2023年12月19日16时前完成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缴费;对在2023年12月到达退休年龄且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请务必于2023年12月19日16时前完成一次性缴满15年的申报缴费。

 

4、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

 

请于2023年12月19日16时前补齐缓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请各类参保缴费群体提前筹划部署,确保按时缴纳12月社会保险费。避免因未按时缴费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或与缴纳社会保险费关联的其他权益,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的经济损失。



相关业务链接:

  1. 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社保网厅
  2. 天津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

发布: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