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 政策解读《关于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023年11月16日,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亳医保〔2023〕6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因历史原因,我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仍保留进口加收政策,有部分企业反映进口与国产设备(耗材)差异化价格政策不利于公平竞争。为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提升医务人员服务价值,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71号)有关要求,修订完善我市部分价格项目。

 

二、主要内容

 

亳州市医保局严格落实《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71号)要求和部署:

 

一是修订72个价格项目要素中涉及“进口”设备(耗材)表述,调整部分项目价格,合理补偿医疗机构。如将“凝血酶时间测定(TT)”计价说明中“仪器法加收100%,进口仪器及试剂加20%”表述修改为“仪器法加收50%”;将“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测定(FDP)”计价说明中“进口试剂加100%”表述删除,价格由30元/项调整为40元/项;将“结核菌培养”计价说明中“国产仪器加100%,进口仪器加300%”表述修改为“仪器法100元”;将“血型单特异性抗体鉴定(不规则抗体筛查)”计价说明中“1.以常规鉴定的8种谱红细胞为基数,如需增加其他谱红细胞时加收20%,2.进口卡式法试剂加收35%”表述修改为“卡式法54元”;将“睡眠呼吸监测”计价说明中“进口仪器500元”表述删除;将“体外冲击波碎石”计价说明中“国外进口设备加收50%”表述删除等。

 

二是医保部门做好涉及价格项目贯标和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并督促医疗机构做好新修订医疗服务项目的信息系统对照工作。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做好政策解释。

 

三是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不得上浮,民营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三、适用对象

 

市级公立医院。

 

四、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修订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系指,根据临床诊疗规范、医疗器械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临床实际,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要素进行修订完善。

 

六、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咨询处室:医疗保障待遇科

联系人:杨雨露

联系电话:0558-5606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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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亳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