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政策解读《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更好减轻参保人员用药负担。我们研究出台了《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全面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主要明确了《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执行时间和范围。规定了我省民族药、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的支付范围,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与新版国家目录之间的衔接等。

 

二是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分类管理政策。根据国家新版目录调整情况,更新了我省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谈判药品名单、高值药品名单、新增“两病”门诊用药名单。明确对属于原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名单内的5个药品设置了六个月过渡期。同时,统一规范了单行支付药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规定。

 

三是扎实做好目录落地工作。主要对谈判药品落地进院、召开专题药事会、调整优化单行支付药品“五定管理”、扩大单行支付药品县域内治疗和供药机构范围、医保药品目录智能监控、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药品挂网采购、信息系统调整、宣传解读、跟踪监测等工作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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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