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临界预警模式)


一、贷款利率、额度和期限

 

1、职工家庭(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如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组合贷款额度50%,且不违反可贷额度相关规定。

 

3、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普通自住房或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临界预警模式下,持续开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贷款。

 

4、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由人民银行公布,随人民银行的调整而调整;目前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是2015年10月24日人民银行调整并实施的,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基准年利率为3.25%,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基准年利率为2.75%。

 

5、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双方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50万元,一方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40万元;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双方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50万元,一方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40万元,且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决定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可贷额度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房屋价值、房屋套数、还贷能力、信用情况等综合确定。

 

6、最长借款期限为30年,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贷款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按月缴存6个月(含)以上,欠缴3个月(含)以内,且账户缴费状态显示为正常:1、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停缴6个月(含)以内,重新缴存的,补足停缴金额视同正常缴存;2、初次缴存职工或停缴后重新缴存职工(上述第1条情况除外),新开户日期或重新缴存日期与申请贷款日期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规定期限内的购买自住住房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且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四)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且借款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已结清,并符合再次申请的相关规定;购买二手房贷款需在过户前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需在银行贷款结清前申请办理。

 

(五)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设定抵(质)押,同意选择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六)法律、法规、管委会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注意事项

 

(一)不可公积金贷款情形:1.购买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或房屋价值150万元(含)以上,以及联排、独栋、双拼、叠拼、全复式多层住宅等非普通自住房。2.个人信用报告上出现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不良记录或其他影响贷款的不良情形。3.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办理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或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4.贷款办理期间出现公积金封存、冻结、销户等异常情况。5.提供虚假资料或进行虚假承诺。6.与未成年子女、兄弟姐妹、朋友等共同购房不予受理。

 

(二)当当个贷率≥85%,且执行二级及以上预警状态下的调控措施时,就会暂停异地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贷款的办理;个贷率≥80%,且执行一级及以上预警状态下的调控措施时,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结清满一年,方可申请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其他受理条件和注意事项请登录“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详细了解。

 

四、所需材料

 

 

五、办公时间、地点、电话、承诺时限及流程

 

(一)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和13:30-17:00。

 

(二)办公地点:湘潭市直(市民之家北栋二楼B区)、经开区、湘乡市、湘潭县、韶山市管理部。

 

(三)咨询电话:0731-12329,投诉电话:0731-58577223。

 

(四)公积金贷款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出具审批结果),贷后变更业务承诺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五)流程:1.公积金贷款流程为:受理——初审——复审——办结;2.贷后变更业务流程为:受理——复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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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