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2023年)


2023年8月2日,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池房金委〔2023〕5号)。现就本政策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指出,要切实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分类指导、因城施策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起草过程

 

起草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学习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对近一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梳理分析,多次调研相关部门,对全省其他地市公积金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开展摸底调研,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政策初稿。二是将拟调整政策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和市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三是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2023年8月2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本次政策调整涉及“汇缴、提取和贷款”三类业务共6项内容调整,具体如下:

 

(一)“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取消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户籍和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的条件限制。在池州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自由职业者,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半年以上均可申请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池州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条件的,可按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缴存职工家庭(产权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池州市新建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总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转入该套房屋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如缴存人退房,开发企业及缴存人应及时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缴存人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提取金额转入本人账户。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支持在池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每自然年度可按需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一次,每年提取不超过12次。每次提取及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度提取限额14400元;申请人为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每次提取及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度提取限额21600元。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上调至6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上调至50万元。对符合绿色建筑、智慧住宅、多子女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有可贷额度基础上上调1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计算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款能力挂钩。

 

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新引进人才、高层次人才在池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上调至7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上调至60万元。

 

其中,新引进人才是指:2022年1月1日后首次来池就业,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大专生;高层次人才是指:我市引进的入选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由市、县区组织部门确认),或2021年1月1日以后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五)“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规则”。缴存职工家庭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二手房使用年限不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即:二手房贷款额度测算不再与所贷房屋使用年限挂钩;贷款期限不再与抵押物不动产权使用剩余年限挂钩。

 

(六)“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有序开展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简称“带押过户”业务),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

 

“带押过户”业务是指二手房交易前,卖方无须先行还贷,在不解除房屋抵押状态,交易各方均同意的前提下,完成二手房过户、再抵押,最后清偿原贷款解除初始抵押。

 

四、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本次政策调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在此之前已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办理购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之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密切监控各项业务指标,分析评估政策效果,关注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精神,在支持广大缴存职工购房安居的同时,防范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三)本通知由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资金流动性不足,将适时适度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控。

 

五、政策咨询部门和电话

 

业务管理科

0566-3220093

东至县管理部

0566-7011699

青阳县管理部

0566-5025169

石台县管理部

0566-6028768

九华山风景区管理部

0566-282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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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