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标准算法(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青海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8〕115号)规定:

 

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政府确定;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可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由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2018年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75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对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的基础养老金(年满65周岁的从次月起增加),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今后根据我省实际及财力状况,在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3.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为积极引导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

 

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基本养老金发放至死亡当月,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同时,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规定,政府给予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10个月的省级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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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青海省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8-11-23]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