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


经自治区政府研究同意,2018年12月2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内人社办发〔2018〕32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准确理解政策,将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惠民举措落实到位,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意义

 

2009年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1年,我区是首批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的省份之一,比国家将两项制度合并提前了近三年时间,为国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201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要求,我区对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我区城乡居保制度地不断完善,提高了群众参保积极性,截至2018年11月底,全区城乡居民参保745.8万人,参保率97.9%,其中待遇领取人员233.4万,基础养老金128元,月人均养老金为188.8元。城乡居保制度在改善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调节城乡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九大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治区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7〕49号)也提出,要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2018年11月1日,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内人社办发〔2018〕324号)。这是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新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大举措,实施丧葬补助制度,有利于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有利于稳定城乡居民参保预期,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明确了补助对象、标准、申领条件、资金来源、执行时间。

 

补助对象。文件中明确,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

 

补助标准。12个月的上一年度自治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如2018年,我区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为128元,按照12个月计算,2019年度我区城乡居保丧葬补助标准为1536元。同时,考虑到我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4个盟市出台了城乡居保丧葬补助办法,且标准要高于自治区确定的标准,为了不降低上述4个盟市地区的标准,《办法》明确规定,高于自治区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申领条件。申领人员必须在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的5个月内,为其办理注销登记后,方可领取。超出5个月后,申领人员不得领取丧葬补助金。

 

资金来源。丧葬补助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根据各盟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由自治区按照30%、50%、70%负担。



相关文章:

  1. 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 [2020-08-24]
  2.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 [2019-01-0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