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政策解读《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近日,黑龙江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黑人社发〔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2019年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对未建立和使用等情形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2021年8月,人社部等部门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工资保证金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各省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我省2004年在全国率先以政府规章形式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2017年出台《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以来,全省各级人社、财政、住建等部门形成合力,加大保障金收缴力度,切实发挥事前预防、事中保障作用,极大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此次出台《通知》,是按照国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规定》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已有政策进行补充完善。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 ,明确了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发生欠薪案件的管辖责任。

 

第二条 ,对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主要包括基本存储比例、免予存储情形、降低存储比例情形、增加存储比例情形,逐条作出了明确规定,防止人为和主观因素影响,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第三条 ,对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后需将信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通报的时间进行了明确,强化了主管部门的告知责任,有利于督促企业及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 ,明确了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资的具体流程。

 

第五条 ,规定了工资保证金使用后补存、替代的相关要求及办理时限。原使用银行保函的,也可以以现金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六条 ,明确各地可结合本地情况完善工作中所需的相关文书。

 

三、政策亮点

 

一是明确了工程项目结束后再出现讨薪案件的管辖责任。此前规定工程项目结束后由施工单位的注册地管辖,经过多年运行,不利于案件的有效处理。

 

二是为使《通知》具有操作性,增加了6个附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确认单、存款协议书、银行保函、支付通知书、使用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以及返还(销户)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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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