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党的二十大要求,推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要求加快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原则上在2024年1月1日前全面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实施好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国家决策部署,推动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工伤保险政策标准不够统一、制度功能畸轻畸重、区域发展不均衡、信息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推动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管,做大基本盘,防范化解基金支付风险,增强基金持续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根本保证。

 

二、主要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3.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

 

三、主要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目标、主要内容、工作要求三个部分,其中主要内容对应国家文件要求,明确了我省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三统一、两强化”共十三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是统一政策标准。全省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除法定参保对象外,将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大龄劳动者、实习生等特定人员纳入制度保障;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缴费工资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建立疑难案例会商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协助开展工伤认定调查、经办服务等辅助性工作;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和辅助器具配置标准等按省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是统一基金管理制度。统一基金收支管理,从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统一基金累计结余管理,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由省统一管理和调拨使用,停止实施基金省级调剂制度,省级调剂金余额并入全省基金池;统一基金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三是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协议文本,实现业务经办流程一体化,加强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支持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省联网通办,加快实现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和智能监控,全面提升工伤保险精细化管理水平。

 

四是强化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基金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加强内控管理,严格落实岗位不相容原则,完善信息系统防控功能,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强化基金风险预警,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五是强化责任落实。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明确省和市县政府职责分工;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坚持效果导向,将考核评价与责任分担挂钩,确保省级统筹制度高效运行。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平台企业、村(社区)组织等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及其招用的职工和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特定人员。

 

五、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省人力社保厅

咨询电话:0571-87057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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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