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参加城乡居保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怎么办?两种保险如何衔接?


可以退还或转移接续。但得待参保对象达到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龄时,重复时段缴费的城乡居保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退还;不重复时段可以转移接续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上,按规定合并计算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不符合退休政策的,可以转移接续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计算个人账户积累额和缴费年限,并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保人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来源: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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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