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部署,结合人社部、省人社厅等部门文件要求,近日,泸州市人社局、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切实提升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能力,持续推动泸州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

 

《方案》明确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省市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持续强化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提升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为泸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引领新时代区域中心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方案》提出工作目标

 

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力争用五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队伍专业、设施完备、科技支撑、经费保障、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全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全面提升协商调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65%以上的劳动人事争议通过协商调解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形成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争议数量在案件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诉讼争议案件稳步下降的良好局面,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方案》提出六大任务

 

一是强化党建引领,深化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党建引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四川省委关于做好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活动常态化长效化工作的通知》要求,推动各级仲裁机构青年仲裁员志愿者加强与企业联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规范制订内部规章制度、构建劳资双方对话平台、完善内部纠纷预防机制。常态长效开展“送法进企业”“用工体检”“上门用工指导”等活动,建立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推行“劳动维权+就业帮扶”服务模式,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帮扶、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建立多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联合预警研判机制,开展大数据监测,通过税费缴纳、社保欠费、案件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处理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指标变化情况,准确掌握劳动人事争议动态与趋势。突出农民工和劳务派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围绕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争议类型强化监测,建立风险台账,制定应对预案。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协同治理,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会法律监督组织、街道(乡镇)、行业商(协)会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联动,源头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健全协商机制,推动内部和解。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机制,鼓励引导当事双方通过协商化解矛盾纠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引导用人单位将科学管理与人文关怀相结合,以开通热线电话、负责人接待日、发放调查问卷、设立意见箱等方式,畅通诉求表达渠道。推进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优化协商流程,制定解决方案,快速高效回应劳动者诉求,协商化解劳动纠纷。工会组织通过政策宣传、释法说理、劝解疏导等形式,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引导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企业代表组织指导企业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程序。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要督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及时履行和解协议,对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主动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并提供相应的帮助,方便当事人更便捷、高效维权。

 

三是做实调解组织,推动多元调解。坚持以柔性方式化解纠纷,切实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实体化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动用人单位加大调解组织建设力度,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到2025年底,推动大中型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级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广泛设立调解委员会。优化调解组织布局,在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指导交通运输、餐饮、制造、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和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较多的电商、快递、物流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建设。扩大调解组织覆盖面,推动街道(乡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将调解职能向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和社区延伸。加快在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探索在非公企业集中的园区、商圈、楼宇等区域建立调解组织。建设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在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或多部门组织联合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联调中心”,以调整编制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人员,调解中心负责办理仲裁院(中心)、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辖区内的街道(乡镇)、工会、行业商(协)会、工业(产业)园区等调解组织做好工作。推动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有条件的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由工会组织指派专人值守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发挥各类调解组织作用。具备条件的地方工会可安排专人入驻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机制。

 

四是优化联处机制,发挥“1+X”功效。落实《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按照国家“金牌调解组织”建设标准和《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规定》要求,强化部门联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与司法行政、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争议形式,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解,充分发挥三方驻会功能,必要时,紧密联系经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紧急重大的劳动人事争议事件进行及时干预和调处。建立“劳动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援助+就业帮扶”联动机制,提升案前联合调解质效,全方位多维度帮助发生争议的劳动者脱困。探索信息化推动建立“一站式”劳动人事争议受理和流转办理机制,努力实现“一窗受理”“一网联通”“一站处理”。通过建议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积极引导未经调解的当事人到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对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组织引导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审查确认,巩固调解成果。开展诉源治理,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协助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等工作。

 

五是壮队伍强素质,保障高效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建立本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鼓励和支持法学专家、仲裁员、退休法官等社会专业力量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室。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和企业代表组织可以通过委托移送等方式,将适合调解的劳动争议纠纷转交各级地方工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不成的,及时转回相关单位,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广泛吸纳学者、律师、社会工作者等政治素质高、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沟通能力强、热心调解的优秀人员作为专(兼)职调解员,加强调解员管理,完善聘任、公示、培训、考核、奖励和退出等制度,对调解员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强化人员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按照“条块结合、分级培训”原则,围绕思想政治、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职业规范、案例分析、工作方法等内容,加强调解员岗前培训、年度提升培训及师资骨干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调解组织通过集中学习、以会代训、观摩学习等形式,抓好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水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调解工作能力。发挥调解专家示范作用,带动提升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

 

六是聚合部门资源,夯实工作基础。各部门依职能推动各级调解组织的建立和规范化运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搭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信息化平台,提供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强化调裁衔接,在有条件的同级人民法院设立办公地点,建立常态化诉调对接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加大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力度,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纳入人民调解员管理,给予相应案件补助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协商调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支持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平台建设,根据需要和可能,提供或协调提供服务场所,有条件的总工会从工会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调解工作补助。争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行业协会支持,为基层调解组织提供必需的服务场所和配备相应人员,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配备1-3名专职调解员。

 

《方案》明确四项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把做好协商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建立完善协商调解工作机制,并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按职责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要保障工作经费。各区县要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可根据当地实际和既有预算安排,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相应纳入本部门指导性目录范围,编制年度购买协商调解服务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政府购买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保障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

 

三要落实工作责任。党委政法委要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考评标准,完善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中的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调解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完善调解成效考核评价机制。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培训,鼓励、引导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指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降低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劳动者协商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竭诚服务劳动者。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

 

四要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要积极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协商调解典型案例、优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知晓度,增强公信力,不断营造重视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舆论氛围,激发当事人参与调解积极性和主动性。

 

《方案》还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设调解中心建设标准,以及法院内设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标准及职责任务进行了明确。

 

(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来源: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