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毕节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案》


—、筹资对象

 

(一)全市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

 

(二)外地来我市务工、就读等未在原居住地参保的人员。

 

(三)公安机关“三所”羁押人员按《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公通〔2012〕116号)规定进行实名制参保。

 

(四)非从业的港澳台同胞,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参保。

 

(五)外籍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参保。

 

二、筹资标准

 

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不低于102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4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市级和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在2024年12月底前全部拨付至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征缴时间

 

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征缴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一)集中征缴期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按380元/人参保缴费,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按102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按38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而停止待遇享受后90日内(含90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38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102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只征收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出生,且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使用出生证号等信息参保,按38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出生后死亡,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各级医保部门、税务部门继续按照黔医保发〔2020〕53号相关规定,做好相关经办服务;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102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分类落实参保资助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

 

2.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费按照80元/人/年的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资助。

 

2.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每人190元标准予以资助。

 

3.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114元标准予以资助。

 

(三)毕节市确定的资助对象及标准

 

1.符合资助参保条件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2.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就业的优抚对象(除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其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4.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麻风病人、艾滋病人、百岁老人三类人员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四)享受资助条件

 

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全额资助对象及定额资助对象,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和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享受动态参保和参保资助政策,其他全额资助对象及定额资助对象只享受动态参保政策,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38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毕节市确定的资助对象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参保缴费的,既不享受动态参保,也不享受动态资助。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

 

在校学生(含学前教育阶段、九年制义务教育、高中、中职、大中专学生)由教育部门牵头,配合医保、税务部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中,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特殊困难群体,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大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易地搬迁人员由迁入地动员参保,迁出地配合,由其特殊身份认定地落实参保资助资金。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2日

 

附表:毕节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及资助标准一览表



相关业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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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毕节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