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

 

(二)事业单位;

 

(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六)个体工商户;

 

(七)自由职业者。

 

在职职工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就业人员。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未明确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规定的之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雇工人数较多且稳定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照《条例》规定的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的缴存方式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 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设立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1.《网厅归集业务办理确认表》;

 

2.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3.市场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码证;

 

4.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登记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设专管员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并在公积金中心登记。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应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在职职工。

 

单位应当自办理完成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名缴存人只能有1个正常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提供录用文件(编制部门核定表)或《劳动合同书》,为其职工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含新录用)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职工授权统计表》;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录用文件(编制部门核定表)或《劳动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雇工人数较多且稳定的个体工商户等提供《劳动合同》或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职工花名册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设立

 

1.缴存条件:一个职工在同一设区城市应只设立一个个人账户。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未与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在呼伦贝尔市(不含满洲里)行政区域内社保机构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

 

(1)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持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个体经营者。

 

(2)自由职业者,是指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资格证书,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独立从事与所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相关的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是指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至少连续足月缴至申请日的上月。

 

符合以上规定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2.个体工商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户口簿;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清册》;

 

(5)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简称受委托银行)一类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签订《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

 

(6)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户口簿;

 

(2)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清册》;

 

(5)受委托银行一类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签订《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

 

(6)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缴存信息变更并提供以下材料:

 

(1)《网厅归集业务办理确认表》;

 

(2)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2.缴存人姓名、证件号码及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不符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变更或更正:

 

(1)《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

 

(2)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缴存人所在单位的证明。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1.缴存人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予以封存并注销。

 

以上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网厅归集业务办理确认表》;

 

(2)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出境定居(包括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的,应当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6)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以上封存原因除死亡封存办理销户还需提供相关材料外,其余业务办理封存后可以直接办理销户,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1)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

 

(2)职工与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3)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调动的,新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3.原单位应当自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网厅归集业务办理确认表》;

 

(2)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的证明文件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

 

1.封存的个人账户需要恢复缴存的,单位应当办理启封手续。

 

2.办理个人账户启封应提供以下材料:

 

(1)《网厅归集业务办理确认表》;

 

(2)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书》或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职工花名册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封存、转移、启封手续等历史遗留账户的,职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个人账户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申请,经公积金中心核实无误后应当予以办理。

 

缴存人个人账户封存后,公积金中心可按以下情况处理:符合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条件的,通知单位和缴存人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六)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2.企业单位解散、合并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3.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或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登记的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逾期未办理的,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以直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等手续和单位注销登记。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1.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本地区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呼伦贝尔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年度当年不变。单位应当在缴存年度开始前完成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缴存基数核定后,职工因岗位变动、正常升级、普调工资等情况出现工资变动,缴存基数当年不变,统一在下一年度进行调整。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规范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改革性补贴、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奖励性补贴)、应休未休假补贴。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改革性补贴、应休未休假补贴。企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

 

5.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提供以下材料:

 

(1)《网厅归集业务办理确认表》;

 

(2)年度基数调整业务已经完成,但由于专管员工作失误导致缴存基数或缴存额发生错误的,要求由缴存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专管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负责人签字,可办理缴存基数的再次调整。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

 

单位可在当地规定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二)办理缴存比例调整提供以下材料:《网厅归集业务办理确认表》。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共同缴存,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不得突破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汇缴到当地公积金中心专户。

 

2.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漏缴、欠缴、趸缴。单位、缴存人因故未缴、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规定及时补缴。

 

3.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时,应当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三)单位办理补缴,应同时补缴单位欠缴部分及应当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欠缴部分。补缴数额按照下列原则核定:

 

1.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单位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的,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

 

3.办理住房及公积金补缴手续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网厅归集业务办理确认表》。

 

(四)降低缴存比例、缓缴

 

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2.单位每次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期间均不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未重新申请缓缴而停缴满1年以上的单位,公积金中心暂时做账户封存处理;单位申请启封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相当于新开户的各项材料,对不符合启封条件的单位不予启封。

 

3.办理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办理封存手续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缓缴到期后,缓缴的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相关文章:

  1. 陕西省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 [2019-08-12]

来源: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202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