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税务:企业享受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0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年第14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02、我公司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和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什么顺序处理?

 

答: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以及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当先享受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03、享受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有时间限制吗?

 

答: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来源:青海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