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来宾市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管理办法》


经来宾市五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来宾市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管理办法》(来公积金〔2023〕15号,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来宾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来公积金〔2019〕1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为便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更好地了解《办法》,现对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为打击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9月16日印发了《来宾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来公积金〔2019〕12号)并执行至今。当时制定原《办法》时,以通俗和口语化的表述将“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定义为“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并贯穿原《办法》全篇。现通过查阅住建部及自治区住建厅等业务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并未在正式文件中有关于“骗提骗贷”的表述,而常见表述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等。为使上下文字表述一致,确保行文规范性和严肃性,现需对原《办法》中“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统一修订表述为“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包括“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和“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

 

(二)原《办法》第三条骗提行为具体包括:……(七)“提取公积金后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或在购房后半年内出售房屋的”的规定,把撤销商品房备案和购房半年内出售房屋的行为认定为骗提行为。因当时制定办法时,我市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高发频发,且大多都是以购房提取公积金后就撤销商品房备案和短时间出售房屋的形式提取公积金,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所以当时制定这一政策是为了及时有效打击这一形式的违规提取行为。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并不是所有的撤销商品房备案或者购房后半年内出售房屋都是骗提行为,比如有的缴存人买房后对房型不满意、开发商不按时交房、楼盘烂尾、购房后不久工作调动、资金困难、房价升值等情况,会出现职工退房退款而正常撤销备案或半年内出售房屋的,这种行为应不能笼统认定为骗提行为,否则会进一步损害这些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需对该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三)原《办法》的处理程序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制定,频繁使用“立案”、“处理决定书”等表述。但公积金中心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并无上位法赋予的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权力,也就没有相应的立案权和下达处理决定书的权力。因此,需在处理程序和处理决定中将这些表述由“立案”修改为“调查核实”,由“处理决定书”修改为“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认定书”,避免权力滥用。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

 

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后,相关定义及表述更加规范准确,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使用范围更加明确,对打击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更加有效,能进一步保护正常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从而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良性发展。

 

三、《办法》出台的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原《办法》标题修改为《来宾市住房公积金违规使用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将原《办法》中“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

 

(三)将原《办法》中“立案”修改为“调查核实”,将“处理决定书”修改为“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认定书”。

 

(四)将原《办法》由四章增加为六章,主要是将第一章细分为两章,修订后的《办法》第一章重新定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及管理,第二章明确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认定范围。

 

(五)将原《办法》第二章“处理程序”按顺序修改为第三章“认定程序”,包括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信息采集、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等具体流程,增加第五章“异议处理与修复异议”,新的流程更加全面、具体、明了。

 

(六)将原《办法》第三章“处理决定”按顺序修改为第四章“惩戒规定”,具体规定对认定的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实施相应惩戒的规定,并对冻结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分类别、按轻重处理,将原《办法》5年的冻结期限调整为6个月-3年。

 

(七)将原《办法》第三条中对骗提行为认定(七)“提取公积金后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或在购房后半年内出售房屋的”,在《办法》修改为第四条(六)“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后三个月内未退回当次提取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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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