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自治州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
一、优化调整政策的背景及依据
为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进一步缓解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压力,减轻缴存职工还贷负担,经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优化调整德宏州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
二、优化调整政策的内容
(一)支持缴存人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偿还贷款本息
1.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商业银行有未结清的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商贷)
(1)受理对象
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向商业银行申请商贷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
(2)受理条件
①申请人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的商贷;
②申请人必须按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无停缴、缓缴情况;
③已与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数据共享的受托银行;
④申请人办理按月提取业务的,需按时偿还该笔商贷本息额;
⑤提前一次性结清商贷本息的,结清之日起半年内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业务。
(3)提供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申请偿还该笔商贷所属银行卡、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②申请人需与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德宏州按月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协议书》;
③一次性提前结清商贷:提前结清凭证(结清凭证有效期为半年)。
(4)提取额度及扣划方式
①每月提取金额为上月正常还贷本息(不含罚息、提前还款额);
②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留存1000元后,不能足额扣划上月还贷本息金额时,将暂停扣划业务;
③提前一次性结清商贷的,提取金额为提前一次性结清商贷本息(不含罚息)。
(5)注意事项
①首次申请按月提取偿还商贷业务的,需至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
②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均为公积金缴存人的,第一提取顺序人优先选择借款人,其次为共同借款人。
③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或该笔商贷提前结清等其他情形的,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即终止。
④申请人名下有多笔商贷的,只能确定其中一笔贷款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业务。
⑤申请人有尚未结清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业务。
2.缴存人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贷款的
(1)受理对象
因购买自住住房向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
(2)受理条件
①申请人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申请人必须按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无停缴、缓缴情况;
③提前一次性结清异地贷款本息时,结清之日起半年内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贷款业务;
(3)提供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
②申请人与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德宏州按月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协议书》;
③提前一次性结清异地贷款:提前结清凭证(结清凭证有效期为半年)。
(4)提取额度及扣划方式
①每月提取金额为上月正常还贷本息(不含罚息、提前还款额);
②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留存1000元后,不能足额扣划上月还贷本息金额时,将暂停扣划业务;
③提前一次性结清异地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为提前一次性结清异地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5)注意事项
①首次申请按月提取偿还异地贷款业务的,需至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
②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或该笔贷款提前结清等其他情形的,按月提取业务即终止。
③申请人有尚未结清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办理提取偿还异地贷款业务。
3.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因离退休等原因缴存账户封存的
(1)受理对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下列情形之一:①离休、退休的;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6个月以上的;③出境定居的;④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受理条件
①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为封存状态;
②该笔贷款抵押物已落实且未办理按月提取冲还贷业务;
③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贷款余额,公积金账户余额须最低保留1000元至贷款结清后做销户处理;
④共同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贷款余额,可做销户处理。
(3)提供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退休证明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公证书或委托书、死亡证明、经办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原件。
(二)优化购、建自住住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1.受理对象
提取申请人为新购、建自住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2.受理条件
(1)自2024年1月1日起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2)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冲还商贷业务的;
(3)产权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或建造自住住房费用。
3.提供材料
(1)首次提取需提供资料
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登记备案表、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②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确认信息表,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付款收据,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③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所建住房的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证明材料、与施工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凭证或购买建材款凭证、施工工程进度照片。新建的自住住房应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
④以上提取均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结婚证(配偶为非产权人的提供)。
(2)再次申请提取需提供资料
房源证明、身份证、银行卡,结婚证(配偶为非产权人的提供)、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该套房屋权属真实性。
4.提取额度
(1)对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建造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自住住房的费用。
(2)对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存在产权共有人之一申请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其本人所占比例与所购建房总价的乘积。
(3)对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存在产权共有人之一申请提取的,房屋未注明所占份额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房总价。
5.注意事项
①同一套自住住房已办理购、建房提取的,不能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业务。
②新建自住住房的总价核定由各县市管理部根据当地市场情况综合研判。
(三)按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贷款额度
职工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可贷额度=个人缴存余额×贷款倍数×缴存系数。(可贷额度计算结果取整到千元)
1.个人缴存余额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个人账户实际存储余额。
2.贷款倍数根据中心的存贷比进行调整,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1)存贷比在85%以上的定为10倍;
(2)存贷比在80%—85%(含85%)的定为15倍;
(3)存贷比在80%以下的定为20倍。
3.缴存系数根据贷款申请人和配偶的缴存年限确定,夫妻双方可依据缴存年限长的一方来计算,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1)缴存累计时间未满24个月,缴存系数为1;
(2)缴存累计时间满24个月未满36个月,缴存系数为1.5;
(3)缴存累计时间满36个月未满60个月,缴存系数为2;
(4)缴存累计时间满60个月,缴存系数为2.5。
4.注意事项
(1)核算后最高可贷额度:单职工不超过40万元,双职工不超过60万元。贷款额度以实际金额核定,计算公式得出的贷款额度未达到10万元的,按10万元核定。
(2)首付款金额、已提取金额及贷款金额(含银行组合贷款金额)之和应小于等于购、建房价。
(3)2024年5月20日前已完成购房交易手续的,在5月31日前申请贷款可按原计算方式核算贷款额度。
三、优化调整政策的执行时间
本操作自2024年5月20日起执行,其他未涉及优化事项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本操作由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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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了解更多住房公积金政策,欢迎拨打客服服务热线0692—12329进行咨询。
您也可以根据所在县市,拨打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电话进行咨询。各县市管理部电话:
芒市管理部:0692—2214827
瑞丽管理部:0692—4142392
盈江管理部:0692—8114758
陇川管理部:0692—7173071
梁河管理部:0692—616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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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