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肇庆市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措施》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的支持,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若干措施》。

 

二、文件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19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支持促进住房消费

 

市鼓励住房“旧换新”、“旧转保”。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1、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缴存职工贷款额度提高,并且缴存职工家庭每有一个小孩的贷款额度也相应提高。例如端州区双缴存职工家庭有2个小孩,那么该家庭可申请到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10=70万元。

 

2、统一贷款额度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再因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有所区别,统一一个计算公式。并加大对长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对在肇庆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设立最低起贷金额,即按贷款额度公式计算额度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批准贷款。

 

3、扩大公积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4、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1946号)明确指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响应上级法规政策要求,参考周边城市实施情况,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在本市范围内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自愿缴存参与使用住房公积金,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依照现行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申报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同时,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的,与单位在职职工享受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充分满足个性化缴存使用需求。《肇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管理办法》(代拟稿)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后对外公布并实施。



相关文章:

  1. 关于印发《肇庆市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04-30]

来源: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