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过渡期待遇计发办法


一、什么是过渡期?

 

按照政策规定,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设立十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全省执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二、什么是过渡办法?

 

针对过渡期内的退休人员,全省执行统一的待遇计发过渡办法,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三、举例说明?

 

为便于大家理解,下面举两个例子说明一下:

 

(一)假设某事业单位职工李某,2015年7月退休,按照老办法计算的待遇为3800元,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待遇为3700元。

 

李某的新办法低于老办法,那么,李某退休时的待遇按老办法待遇标准执行,即3800元。

 

(二)假设某机关单位干部王某,2023年9月退休,按照老办法计算的待遇为4200元,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待遇为4800元。

 

王某的新办法高于老办法,2023年9月处于过渡期第九年,应发放新办法高于老办法部分的90%,那么,王某退休时的待遇为4200+(4800-4200)*90%=4740元。


发布:202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