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调整为2241元、2034元两档,附申领指南)


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2260元两档。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挂钩联动机制。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期调整为2241元/月、2034元/月两档。

 

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和宁波高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2241元/月。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前湾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2034元/月。2024年1至3月的失业保险金差额将于近期补发到位,惠及全市8.23万名失业人员,进一步改善失业职工基本生活。

 

 

近年来,宁波市积极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不断增强失业保险保障能力,为稳就业、促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339.2万,1-3月累计为20.5万人次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4.06亿元,并为其代缴职工基本医保0.91亿元。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