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住院、报销比例标准、最高限额)


居民医保能享受哪些待遇?门诊能报销么?去哪就诊呢?下面为您一一揭晓答案

 

门诊待遇

 

01、门诊统筹

 

城乡居民可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不超过700元(含700元)的合规药费,医保基金按50%支付。

 

02、门诊慢性病

 

参保居民需先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慢性病资格认定,审核通过以后可享受门诊慢性待遇。

 

门诊慢病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为60%,每增加1个病种,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费额度在原最高额度基础上增加300元。一个年度内,普通和门诊慢病医疗费总额度不能突破6500元(6500*60%=3900元统筹基金最高报销至3900元)。

 

 

03、门诊特殊病

 

符合白城市门诊特殊病种政策规定和特殊病种适应症条件的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特殊病治疗的费用,可享受门诊特殊病种报销待遇。

 

门诊特殊疾病一年只收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有关规定执行,前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补差计算。

 

 

住院待遇

 

01、门诊紧急抢救

 

经门诊抢救后,需收治住院治疗的,经认定通过后,门诊医疗费和住院费用一起按住院费用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

 

02、住院报销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费用可享受报销待遇,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具体见下表:

 

 

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03、大病保险

 

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

 

// 补偿政策

 

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4000元以上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超过14000元以上0-1万元(含1万元)支付60%;1-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70%;10万元以上支付80%。大病封顶线40万元。

 

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人口起付标准为7000元。全省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报销比例在以上支付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过渡期内对纳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范围的脱贫人口取消封顶线。

 

// 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对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按救助对象类别给予救助。


来源:白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