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做好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对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年12月27日印发的《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下称《提取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与社保、医保制度同样是职工一项权益保障,特别是在我国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后尤为凸显。国务院于1999年4月3日通过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及2002年3月24日修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下称《条例》)这部法规来保障专项制度的实施。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条例》要求,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6月28日印发了《提取办法》,并分别于2011年12月26日、2016年12月30日、2018年12月27日重新修订。《提取办法》的实施,规范、细化了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切实维护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一是从缴存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程序、办理地点及应提供材料等,覆盖了提取管理工作的整体,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了缴存职工的权益;二是赋予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定的权限,可以对缴存职工进行有关方面的监督。

 

为切实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现需将《提取办法》重新修订印发,以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的政策连续性,巩固前期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果。

 

二、修订依据及主要内容

 

本次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纪要等政策文件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年12月27日印发的《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汕房金管〔2018〕4号)进行重新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第五条第九点“家庭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而租赁住房”修订为:“职工及其配偶在缴存城市没有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修订说明:根据2015年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第一点“……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款进行规范。

 

(二)原第八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到管理中心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一)职工凭有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或授权银行经办网点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二)经审核后,职工持《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一份)、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职工本人的借记卡(银行存折)等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柜台办理转账手续”修订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一)职工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二)经审核后,管理中心将提取资金以转账形式转账至职工名下的银行账户。”

 

修订说明:《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中,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近年来,管理中心积极贯彻国家、省、市的工作要求,不断优化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业务实现网上办理及委托银行为职工就近办理业务,目前,我市提取类业务已逐步推行网上办,职工可选择通过登录网上办理渠道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经审核通过后,公积金业务系统将职工提取公积金以转账形式转账至职工名下的银行储蓄卡(I类卡)或银行存折,缴存职工无须再到缴存银行柜台办理转账手续,更加方便缴存职工办理。

 

(三)原第九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所需的提取条件、提取额度、办理要件及办理事项”修订为:“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所需的申请条件、提取额度、办理要件、办理时限及办理场所。”

 

修订说明:对原条款内容进行明确,增加办理时限及办理场所。

 

(四)原第九条第一点第四小点“购买汕头市房产的申办件,手续齐全经校核购房产权无误的,即日办理。外地购房或个别特殊情况的申办件,则需进一步校核的,办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修订为:“手续齐全真实的,即日办理。管理中心需进一步校核真实性的,申请人应配合办理查核手续,办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

 

修订说明:根据公平性原则,对原条款表述进行修改。

 

(五)原第九条第一点第五小点“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修订为:“柜面办理:职工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经办网点、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登录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微信粤省事平台等网上办理渠道办理。职工购房首次申请提取的,须到柜面办理,第二次起以同一套住房提取且房产信息没有发生信息变更的,可通过网上渠道办理。”

 

修订说明:近年来,管理中心通过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业务系统、内部管理等多种措施,使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越来越科学、便民。管理中心推出公积金业务全市通办等服务及各种网上办理渠道,既深化了公积金业务“就近办”,也使职工足不出户便可办理提取业务,故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原第九条第二点第一小点之二“⑵建造、翻建经过当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能提供相应的建房、翻建批准文件”修订为:“⑵建造、翻建经过当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能提供相应的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房屋竣工验收材料。”

 

原第九条第二点第一小点之三“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修订为:“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

 

原第九条第三点第一小点“⑴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修订为:“ ⑴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房屋竣工验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修订说明:为保证专款专用,结合购房、偿还贷款、大修等住房消费提取事后性的特征,对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进行规范,需在房屋竣工验收后申请提取。

 

(七)原第九条第二点第四小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修订为:“手续齐全真实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原第九条第二点第五小点“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修订为:“柜面办理: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窗口办理。”

 

原第九条第三点第四小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修订为:“手续齐全真实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原第九条第三点第五小点“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修订为:“柜面办理: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窗口办理。”

 

修订说明:对条款文字的表述进行修改明确,并与其他条款进行统一。

 

(八)原第九条第四点第一小点“职工本人已办理完离、退休手续,且缴存单位无需再为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直接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修订为:“职工本人已办理完离、退休手续,缴存单位无需再为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可直接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修订说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规定,因职工退休、死亡等原因,单位已无需再为其缴存公积金的,应当为其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为严格规范业务操作,因此,在此次修订中明确职工在办理销户提取手续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九)原第九条第四点第四小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修订为:“手续齐全真实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修订说明:对条款文字的表述进行修改明确,并与其他条款进行统一。

 

(十)原第九条第四点第五小点“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修订为:“柜面办理:职工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登录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微信粤省事平台等网上办理渠道。”

 

修订说明:近年来,管理中心通过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业务系统、内部管理等多种措施,使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越来越科学、便民。管理中心推出公积金业务全市通办等服务及各种网上办理渠道,既深化了公积金业务“就近办”,也使职工足不出户便可办理提取业务,故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十一)原第九条第五点第一小点“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修订为:“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修订说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规定,因职工退休、死亡等原因,单位已无需再为其缴存公积金的,应当为其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为严格规范业务操作,因此,在此次修订中明确职工在办理销户提取手续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十二)原第九条第五点第四小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修订为:“手续齐全真实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原第九条第五点第五小点“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修订为:“柜面办理: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窗口办理。”

 

修订说明:对条款文字的表述进行修改明确,并与其他条款进行统一。

 

(十三)原第九条第六点第一小点“职工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修订为:“职工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修订说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规定,因职工退休、死亡等原因,单位已无需再为其缴存公积金的,应当为其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为严格规范业务操作,因此,在此次修订中明确职工在办理销户提取手续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十四)原第九条第六点第四小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修订为:“手续齐全真实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原第九条第六点第五小点“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修订为:“柜面办理: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窗口办理。”

 

修订说明:对条款文字的表述进行修改明确,并与其他条款进行统一。

 

(十五)原第九条第七点第一小点“职工本人出境定居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修订为:“职工本人出境定居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修订说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规定,因职工退休、死亡等原因,单位已无需再为其缴存公积金的,应当为其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为严格规范业务操作,因此,在此次修订中明确职工在办理销户提取手续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十六)原第九条第七点第四小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修订为:“手续齐全真实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原第九条第七点第五小点“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修订为:“柜面办理: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窗口办理。”

 

修订说明:对条款文字的表述进行修改明确,并与其他条款进行统一。

 

(十七)原第九条第八点第四小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修订为:“手续齐全真实的,即日办理。管理中心需进一步校核真实性的,申请人应配合办理查核手续,办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

 

修订说明:为保证资金安全,防止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对原条款表述进行修改。

 

(十八)原第九条第八点第五小点“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修订为:“柜面办理:职工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登录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微信粤省事平台等网上办理渠道。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首次申请提取的,须到柜面办理,第二次起以同一套住房提取且房产信息没有发生信息变更的,可通过网上渠道办理。”

 

修订说明:近年来,管理中心通过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业务系统、内部管理等多种措施,使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越来越科学、便民。管理中心推出公积金业务全市通办等服务及各种网上办理渠道,既深化了公积金业务“就近办”,也使职工足不出户便可办理提取业务,故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十九)原第九条第九点“(九)家庭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提取”修订为:“(九)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

 

原第九条第九点第一点“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或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⑴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的,可直接到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无需再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⑵职工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的,需先到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办理后,再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转账手续。⑶职工或职工配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先到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办理后,再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转账手续”修订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汕头市全市范围内名下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到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⑵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原第九条第九点第二点第一小点“⑴租住商住住房的,按自然年度提取,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每年度每个缴存人最高提取额为4800元……”修订为:“⑴租赁商品住房的,按自然年度提取,每个月可提取500元,每年度每个缴存人最高提取额为6000元……。”

 

原第九条第九点第三点中“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租赁住房的⑴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所在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名下没房产证明原件(本证明在出具时间年度内有效);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修订为:“职工租赁商品住房⑴不动产信息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汕头市全市范围内名下无自有住房的信息查询结果(已婚的,夫妻双方名下无自有住房的信息查询结果;未婚的,申请人名下无自有住房的信息查询结果)原件;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⑶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或本人未婚声明书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⑷《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原件。”

 

删除原第九条第九点第三点中“职工在工作所在地租赁住房的⑴职工工作所在地所在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名下没房产证明原件(本证明在出具时间年度内有效);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⑶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工作地点证明(证明中无明确有效期的,则该证明有效期为证明出具之日起半年内)。”

 

修订说明:根据2015年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规定,为更好执行此项政策,结合我市租赁市场的实际,现对此政策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申请对象、范围及办理要件。

 

2023年3月7日,国家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召开重点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工作推进会,要求各地级市中心要对照辖区内缴存人住房需求,认真研究确定今年的租房提取额度以及同比的增长率(全国计划增长20%),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住建部会议精神,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工作理念,支持我市缴存职工租住商住住房提取,结合我市租赁市场的实际,根据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度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23〕1号)精神,从2023年7月1日起,我市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住住房的,每个月可提取的金额需从400元调整为500元。

 

(二十)原第九条第九点第三点中“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⑵婚姻证明材料。……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单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修订为:“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⑵婚姻证明材料。……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或本人未婚声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修订说明:因民政部门已没有出具未婚证明,因此该条款中未婚证明材料相应进行调整。

 

(二十一)原第九条第九点第四小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修订为:“手续齐全真实的,即日办理。”

 

修订说明:对条款文字的表述进行修改明确,并与其他条款进行统一。

 

(二十二)原第九条第九点第五小点“⑴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租赁住房提取的,到职工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事窗口办理。⑵职工在工作所在地租赁住房提取的,到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⑶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到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修订为:“柜面办理:租赁商品住房的,到职工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窗口办理;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到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登录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微信粤省事平台等网上办理渠道。”

 

修订说明:近年来,管理中心通过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业务系统、内部管理等多种措施,使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越来越科学、便民。管理中心推出公积金业务全市通办等服务及各种网上办理渠道,既深化了公积金业务“就近办”,也使职工足不出户便可办理提取业务,故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十三)原第九条第十点第四小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修订为:“手续齐全真实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原第九条第十点第五小点“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修订为:“柜面办理: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窗口办理。”

 

修订说明:对条款文字的表述进行修改明确,并与其他条款进行统一。

 

(二十四)原第九条第十一点第一小点“职工本人失业并达到规定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修订为:“职工本人失业并达到规定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修订说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规定,因职工退休、死亡等原因,单位已无需再为其缴存公积金的,应当为其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为严格规范业务操作,因此,在此次修订中明确职工在办理销户提取手续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二十五)原第九条第十一点第四小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修订为:“手续齐全真实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原第九条第十一点第五小点“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修订为:“柜面办理: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窗口办理”

 

修订说明:对条款文字的表述进行修改明确,并与其他条款进行统一。

 

(二十六)原第九条第十二点第二小点中“职工本人的提取额不能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发生额……”修订为:“重大疾病提取额不能超过住院发票记载的个人实际支付的金额。突发事故提取额不能超过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

 

原第九条第十二点第三小点之二中”重大疾病提供疾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1份)、医院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修订为:“重大疾病提供疾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1份)、医院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修订说明:对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提取额度进一步明确,同时对重大疾病提取提供的材料,结合业务操作实际,进行明确,将住院病历修改为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记录)。

 

(二十七)原第九条第十二点第四小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修订为:“手续齐全真实的,即日办理。管理中心需进一步校核真实性的,申请人应配合办理查核手续,办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

 

修订说明:为保证资金安全,防止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对原条款表述进行修改。

 

(二十八)原第九条第十二点第五小点“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修订为:“柜面办理: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窗口办理。”

 

修订说明:对条款文字的表述进行修改明确,并与其他条款进行统一。

 

(二十九)原第九条第十三点第一小点“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户籍属农业户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回原籍务农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修订为:“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户籍属农业户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回原籍务农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修订说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规定,因职工退休、死亡等原因,单位已无需再为其缴存公积金的,应当为其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为严格规范业务操作,因此,在此次修订中明确职工在办理销户提取手续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三十)原第九条第十三点第四小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修订为:“手续齐全真实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原第九条第十三点第五小点“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修订为:“柜面办理: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窗口办理。”

 

原第九条第十四点第四小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修订为:“手续齐全真实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原第九条第十四点第五小点“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修订为:“柜面办理: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窗口办理。”

 

原第九条第十五点第四小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修订为:“手续齐全真实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修订说明:对条款文字的表述进行修改明确,并与其他条款进行统一。

 

(三十一)原第九条第十五点第五小点“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修订为:“柜面办理:职工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登录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微信粤省事平台等网上办理渠道办理。”

 

修订说明:近年来,管理中心通过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业务系统、内部管理等多种措施,使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越来越科学、便民。管理中心推出公积金业务全市通办等服务及各种网上办理渠道,既深化了公积金业务“就近办”,也使职工足不出户便可办理提取业务,故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十二)原第十条“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居民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和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的《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等有关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修订为:“经审核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将所审核提取资金以转账形式转账至职工名下的银行账户。”

 

修订说明:近年来,管理中心积极贯彻国家、省、市的工作要求,不断优化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目前,职工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通过后,公积金业务系统将职工提取公积金以转账形式转账至职工名下的银行储蓄卡(I类卡)或银行存折,缴存职工无须再到缴存银行柜台办理转账手续,更加方便缴存职工办理。

 

(三十三)原第十一条“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无论是否已提取成功,均作以下处理:1.留存违规骗取、套取职工提交的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涉嫌严重违法的,管理中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对已违规骗取、套取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协助督促,责令限期全额归还已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对拒不退还的,管理中心可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追回已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3.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黑名单”,暂停其职工本人五年内的提取及家庭贷款资格。对已违规骗取、套取的职工,在办理退款期间,暂停其职工本人的提取资格及家庭贷款资格;退款完成当天起五年内暂停其职工本人的提取及家庭贷款资格”修订为:“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无论是否已提取成功,均作以下处理:1.留存违规骗取、套取职工提交的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涉嫌严重违法的,管理中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对已违规骗取、套取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协助督促,责令限期全额归还已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3.暂停职工本人的提取及家庭的贷款资格。自管理中心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暂停职工本人的提取及家庭的贷款资格。五年期满后,若该职工已完成退款的,恢复其提取及家庭的贷款资格;若该职工未完成退款的,需退款后方可恢复其提取及家庭的贷款资格。对因违规骗取、套取被管理中心暂停提取、贷款资格的已死亡职工,由其住房公积金资金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申请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修订说明: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为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工作理念,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度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22〕1号、2号)精神,进行相应调整。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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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