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女职工产假有多少天?夫妻育儿假、男方护理假是怎样规定的?


01、女职工产假有多少天?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

 

02、流产、难产、生育多胞胎的,产假有什么特别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难产、生育多胞胎增加的产假可以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叠加享受。

 

03、产假能不能提前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前可以休假15天。

 

04、孕期女职工有什么特殊劳动保护吗?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05、产检时间是事假吗?

 

不用计入事假,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

 

06、哺乳期女职工哺乳时间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07、用人单位可以因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08、男方护理假是怎样规定的?

 

男方可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护理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

 

护理假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

 

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09、夫妻育儿假是怎样规定的?

 

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

 

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10、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宁波智慧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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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3-10